花蓮縣 112 年度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交通服務獎助計畫

112年 3月6 日公告

壹、 依據

一、 長期照顧服務法。

二、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三、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四、 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

五、 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

準。

貳、 目的

一、 長照需要等級第二級以上者及其必要陪伴者提供往(返)居家至醫療院所

就醫(含復健)之交通接送服務,以減輕照顧負擔。

二、 為擴展服務量能鼓勵交通、運輸業者參與本縣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計畫

參、 主辦單位

花蓮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

肆、 申請資格

(一) 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或其他非營利社會團體。

(二)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

(三) 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四)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及小客

車租賃業。

(五) 營利社團法人或其他營利人民團體,申請特約提供交通服務,應先依法

登記為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

業及小客車租賃業。

伍、 計畫內容

一、 服務對象:經長照管理中心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第二級以上且核定長照交通

接送(DA01)服務給付額度者。

二、 服務時間:原則每日上午 8時至下午17時 30分。可依服務提供單位規劃

服務時間,向本局備查,以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為原則。

三、 服務項目:往(返)居家至醫療院所就醫(含復健)之交通接送。

四、 服務範圍:花蓮縣境內。得跨區(限台東縣關山鎮及長濱鄉以北;宜蘭縣南澳鄉以南)提供服務起迄點一端需位於花蓮縣境內。

五、 設備(含車輛):

(一) 服務單位應於本縣設有提供服務之客服中心,設有客服專線電話、電腦

和傳真機等通訊設備。

(二) 服務車輛之車齡須於出廠後十年內,且定期維修保清潔,並符合監理機

關審驗標準及法規規定;另須自負管理車輛及營運所生之責任。

(三) 應符合交通部訂定之「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規格之車輛。

(四) 車內設備:冷氣設備、經檢定合格程車收費器(應具備1對 2功能)、行

車影像紀錄器(應具有對車內及對外之監視功能,且紀錄應保存至少 3

個月)、滅火設備、緊急求救設施(急救包/醫藥箱、車輛故障標誌等)、

安全帶、隨車工具等設備。

(五) 應配合政策使用「花蓮縣復康暨長照民眾網路訂車系統」並安裝全球衛

星定位系統(GPS)等設備。

(六) 本計畫車輛車身 2 側應貼有花蓮縣長照交通接送服務標示和衛生福利

部之「長照交通接送車標章」。( 路 徑 : 衛 生 福 利 部 長 照 專 區

(https://1966.gov.tw)/影音與資源/長照 2.0識別標誌(LOGO)及相關標章)

(七) 應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核准或備查之保險單為保險

範圍,針對提供服務之車輛應投保汽車強制責任險、乘客責任保險及第

三人責任險等車輛各項保險,未依規定投保者,應依相關法規辦理。

六、 服務人員:

(一) 單位應聘請專職、優良之在地駕駛員(含預約車輛工作人員)為原則,其

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且應持有職業駕駛執照、心肺復甦證照;如單位性

質為計程車客運業,駕駛員須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始得提供

長照交通接送服務。另,新進駕駛員另需有 3個月內申請之汽車駕駛執

照審查證明書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資料。

(二) 健康檢查:除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件八)執行健康檢查及管理,新進

人員須提供3個月內健康檢查報告。提供交通服務之駕駛員,每年須接

受一次健康檢查。

(三) 聘僱人員應符合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工保

險、全民健康保險、團體保險等,保障工作人員權益。

七、 收費標準:每月最多補助 8 趟次,每趟最高補助 300 元(低收入戶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93%,民眾負擔7%、一般戶補助79%,民眾負擔21%)。

第 9趟開始,得依服務提供單位自訂收費標準收費,其收費標準須函報本

局同意後始得使用。

陸、 獎助項目及基準

一、 營運費用:包含車輛費用、人事費、事務費、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

每一輛車每年最高以新臺幣 80萬元計;獎助內容如下表說明:

項目 獎助內容 說明

車輛

費用

車輛用油

1.收領據或統一發票。

2.油料清單:應註明交易日期、油品、油站、車號、油量、

油單價、支付金額(含總計)。

車輛租金

1.不含小客車租賃業、受衛生福利部獎助購置之車輛及本

縣自有無租賃事實之車輛。

2.除申請外,第 1 次核銷應檢附租賃契約。

維修保養 需附車號、維修保養明細表

保險費 汽車強制責任險、乘客責任保險及第三人責任險等車輛各

項保險。

車輛法定稅額

與監理站費用 依車輛數核實支付,應包括燃料費、牌照稅、檢驗費等。

車輛設施費 1.物品不得超過1 萬元。

2.核銷時列物品清冊(註明車號)並檢附照片。

停車費用 1.為月付型需另檢附契約書。

2.核銷時列清冊(註明車號)。

人事費

行政人員薪資 1.含勞保、健保、提撥勞工退休金、

年終獎金,並應依相關法規提供

法定福利保障。

2.核銷應檢附薪資清冊以及單位名

稱之勞保、健保和勞退繳費清冊。

駕駛員薪資

聘用採月薪制之全

時駕駛員薪資,每

月不得低於3萬元。

訓練費用

1.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補助 2,000 元,內聘折半。

2.請領訓練講師鐘點費時,請於領據註明內外聘、講師現

職服務單位、授課名稱及時數,並檢附課程表、簽到表、授課滿意度分析資料。

事務費

辦公室租金 1.地址應於花蓮縣境內。

2.除申請外,第 1 次核銷應檢附租賃契約(應公證)。

辦公物品

1.實施本計畫所需文具紙張(包含油墨、碳粉匣、紙張、文具等);印刷(包含成果報告等之印刷裝訂費及影印

費,不支應印製宣導單張、簡章、海報)、影印機租金及維護費及其他辦公室用品等。

2.核銷時,分別以文具紙張、印刷、影印機租金及維護費等個別檢附收據。

3.其他辦公室用品應列明支用項目(單品不得超過 1萬)。

水電費 僅支應本計畫辦公空間之水電費。

郵電費 1.本計畫所需郵資、快遞費、電報、電話費、網路費等

2.電話費:僅支應本計畫預約專線、傳真機及公務手機。

雜支

1.其他未列於本表之項目,應於計畫書列明支用項目,並說明需求原因。

2.最高以不得超過 10 萬元。

租金費 GPS 租金

1.含裝機、資料處理、租金等費用

2.GPS 自車輛開始營運時應同步啟用。

3.除申請外,第 1 次核銷應檢附租賃契約。

二、 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交通車輛:

(一) 每輛最高獎助新臺幣 95萬元(免編列自籌經費)。

(二) 針對服務對象實際居住於原住民地區、離島地區及長照偏遠地區之特約

服務單位,每 1單位以獎助1輛為限。

(三) 獎助購置之交通車輛至少需營運10年 ,財產歸屬受獎助之長照提供者,但須由本局造冊列管;如未達車輛使用年限者即停業或歇業者,應移轉

所有權予本局。

柒、 營運績效

一、 營運績效指標如下:

(一) 每台車輛平均,該月須達成下列其中一項績效指標:

1. 依該月工作日平均,每日出車達 6趟以上。

2. 該月出車載客里程數達 1,200公里。

(二) 未達前述營運績效指標,當月營運費用依據達成比例酌減:

1. 達成率100%以上者,覈實獎助。

2. 達成率90%以上未達100%者,獎助90%。

3. 達成率80%以上未達90%者,獎助80%。

4. 達成率70%以上未達80%者,獎助70%。

5. 達成率60%以上未達70%者,獎助60%。

6. 達成率50%以上未達60%者,獎助50%。

7. 未達50%者(含)營運費不予獎助。

(三) 首次加入特約單位:自核定特約起6個月內,考量為佈建初期,無法達

成績效指標者,仍予獎助 100%。服務提供單位仍須自行開發個案。

(四) 計算規則

1. 趟次:居家至醫療院所就醫(含復健)之交通接送為一趟,往返以 2

趟計算。

2. 出車載客里程數:當月以 22 日計算,若逢國定假日,依該月工作日

比例,換算應達公里數。

3.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提供服務之趟次及里程數可列入績效指標計算

且不列計工作日。

4. 共乘:以乘載人數計算X 趟次或里程數。

捌、 特約單位辦理計畫應注意事項

一、 行政作業及核銷:

(一) 年終獎金計算應依規定照軍公教人員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當年

12月1日仍在職者,始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二) 履行計畫所僱用之人員,其給付工資月薪不得低於以上薪資,並不得要

求薪資回捐,如違反規定,當月核減 3%營運費用,並應於通知日後 3

個工作天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依本局特約長期照顧

服務契約書及花蓮縣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單位品質管理記點規定辦理。

(三) 本計畫專職人力專款專用,辦理本計畫工作事項,不得兼辦與本案無關

業務,如違反規定,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無效者,當月核減 3%營運費

用,並依本局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契約書及花蓮縣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單位

品質管理記點規定辦理。

(四) 本經費依實際執行狀況核實支付,如因實際需要必須變更經費時,在計

畫內容不變下,各項目間得互相勻支(人事費不得勻支),計畫變更以一

次為原則,且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不得申請經費變更。

(五) 非屬核定補助項目之費用,不得申請補助。

(六) 核銷:

1. 營運費用:核銷資料應提供上月份各項原始憑證(非上月份憑證不予

補助。倘有特殊情形者,得視實際情況辦理),依獎助車輛上月達成

之營運績效比例核銷。

(1)單位應於每月10日前函送至本局,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2)每年12月之核銷文件,依函文通知核銷期限辦理。另,自通知之

核銷日至當年度 12 月 31 日所產生之油資,應於次年 1 月 10 日

前函送本局核銷。

(3)應備文件(依序檢附)

A.領款收據(含印花稅),須註明受款金融機構全銜、撥款戶名及

帳號並檢附受款金融機構影本。

B.營運績效計算表。

C.營運月報表。

D.支出明細表。

E.請領清冊及支出單據。

(4) 保險日期為跨年度之核算公式:

A.新進單位:自核定之月份起一次可申請支付一年之保險費用(若

跨年度則為預付費用)。

B.續約單位:依購買日支付年度保險費用(若跨年度則為預付費

用)。

C.若單位已申請跨年度預付費用,後續單位終止特約,應於通知終

止特約之次日起 10日內,依月份比例繳回保險費

2. 服務費用:服務單位應於每月 10 日前完成系統報送,紙本核銷應本

局完成系統審核後 5 個工作天內檢具領據、服務費用申報總表及服

務費用項目清冊等相關文件函送至本局,俾利辦理費用撥付,遇假日

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3. 通知單位補件或修正,應於通知日後3個工作天內補正完畢。

(七) 成果報告: 應於次年1 月20日前函送至本局:當年度所提供服務內容、服務成效、成果效益(含統計分析各鄉鎮市服務人數、人次、性別、CMS

及使用頻率)、專業訓練辦理情形、滿意度分析及服務照片等資料。

(八) 滿意度調查及分析應於評鑑前完成。

(九) 單位得依實際營運狀況申請異動服務車輛數,報經本局同意後,始得增

減服務車輛數。

(十) 除依本局核定之收費標準收費外,非經本局專案核准,不得另立名目向

服務對象加收任何費用。針對個案部分負擔所繳付之服務費用應開立收

據;其有自費負擔項目,應事先取得個案或家屬同意,並於服務契約載

明。如違反規定,本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本局特約長期

照顧服務契約書及花蓮縣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單位品質管理記點規定辦

理。

(十一) 倘發生已核銷的服務趟次,經查為不實申報之服務,且與營運費補

助之比例有不同,將於案件查明辦理後,核扣(追繳)已領不實申報之

營運費用,並依本局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契約書及花蓮縣特約長期照顧服

務單位品質管理記點規定辦理。

二、 品質管理

(一) 工作人員異動時,應於任(離)職前 7 個工作天檢附相關文件函報本局

核備。若工作人員在未事前告知特約單位便離職,單位應於事後 3 個

工作天內函報本局核備並敘明原因。若特約單位未於時限內函報本局

或聘僱駕駛員未符合規定者,本局將不予獎助薪資費用,並要求於通

知日後3個工作天內改善。

(二) 服務提供單位辦理之服務時間、服務方式、服務流程、自費收費標準

及服務車輛等資料如有異動,應於異動前14個工作天檢附相關文件函

報本局核備並週知服務使用者。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每案核減營運費用1,000元,並要求於通知日後3個工作天內改善。

(三) 教育訓練:

1. 駕駛員:辦理職前及在職訓練(每位駕駛員職前及每年在職訓練時數

合計應至少 10 小時),其中應包括交通安全暨緊急事件處理課程 4

小時以上,並視狀況辦理心肺復甦術(CPR)課程協助駕駛員取得心肺

復甦術證照。

2. 行政人員:辦理職前及在職訓練,其中包含服務流程說明(含服務內

涵、收費規定等)、服務品質精進等相關課程至少 4 小時(可參與線

上課程或由單位個督辦理),以提升服務品質。

3. 以上教育訓練計畫應載明辦理時間、課程內容及相關聘用講師資格,

並於計畫前1個月函報本局同意後始得辦理 。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

本局將不予獎助訓練費用。另應將訓練過程及成果彙集成冊。

(四) 應配合政策使用「花蓮縣復康暨長照民眾網路訂車系統」、「衛生福利

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臺」等系統,並於期限內登載相關資料且資料

是完整及正確。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本局將不予補助服務費用,並

應於通知日後 3個工作天內改善。

(五) 違反上述第一至第四項者,屆期未改善者,依本局特約長期照顧服務

契約書及花蓮縣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單位品質管理記點規定辦理

(六) 車輛發生事故(自撞、對撞、駕駛或乘客傷亡等)或車輛故障應於第一

時間通報機關知悉,並於事故發生起 3 個工作天內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函送本局知悉,事故處理資料應獨立一資料夾進行管理,並定時分析、

檢討及改進,了解事故發生原因及頻率,預防及減少事故發生。未依

上述規定辦理者,本局將不予獎助維修費用,並應於通知日後 3 個工

作天內改善。

(七) 服務提供單位應將工作人員相關健康管理資料彙集成冊建檔備查,並

針對檢查結果異常人員進行追蹤列管。

三、 查核、評鑑機制

(一) 履約期間,服務單位應依據「花蓮縣長照交通接送服務評鑑作業程序」 、

「花蓮縣特約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評鑑指標」規定配合辦理評鑑。

(二) 應接受衛生福利部及本局監督及輔導,並配合業務需求提供有關人力

運用、工作執行狀況、服務人數等相關資料。

(三) 本局對於單位辦理情形,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

四、 服務應注意事項

(一) 秉持公平、公正及公開原則接受民眾預約訂車、臨時訂車,並應以符

合長照交通接送服務請領資格之長照需要者為優先;服務提供單位應

提供使用者訂車專線電話、傳真機等通訊設備。

(二) 服務提供單位應準時抵達與個案約定之地點候車。服務提供單位於接

送過程中,應協助個案上、下車安全,並確實遵守交通安全規定,確

保個案及其陪伴者接皆繫上安全設備,以維護乘客安全。

(三) 訂有行政業務管制辦法、新進及在職人員進用、管理機制、訓練機制

與督導機制,且訂有人事管理辦法及工作手冊。

(四) 訂有服務控管及查核機制並落實紀錄。

(五) 本局獎助之相關資料應妥善保管至少10年。

(六) 接獲申訴事件應核實登載並將處理情形記錄清楚成冊備查,並定期分

析、檢討及改進,對於申訴案件之協調宜優先考量服務。

(七) 除遇天災等特殊狀況,或經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或上課外可停駛,

經長照中心派案之個案不得拒絕。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不得申請該

月份獎助款,並應於通知日後 3 個工作天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

本局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契約書及花蓮縣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單位品質管

理記點規定辦理。

(八) 國家發生重大災害時,應優先配合政府救災政策,提供人車協助災區

行動不便之民眾疏運至安全地區或緊急送醫。

(九) 不得納入獎助補助申請

1. 勞資爭議之責任及相關事項處理費用。

2. 人員資遣費及退休費用、契約期限屆滿或消滅後車輛與相關設備處理

費用負擔。

3. 因違反有關法令,所應繳納罰鍰之費用。

4. 因肇事致人死、傷或其他損害及車輛損失,所需賠償、維修、保養費

用及處理事項。

5. 徵才、人事廣告等費用。

6. 其他非屬衛生福利部經費支付標準及項目(如員工制服購置費用、員

工福利、服務使用者滿意度調查費用等)。

(十) 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處

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繳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1. 於受補助期間解散、裁併、破產、停業或所執行之相關業務被撤銷許

可。

2. 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故意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獲

得補助。

玖、 申請獎助項目程序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時間:依當年度公告(期間若經費用罄,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 。

二、 應備文件:詳如附件(一至七),若為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核章,裝訂成冊函送至本局。

三、 審查方式:詳如「審查會議審查辦法說明」。

四、 獎助注意事項

(一)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 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三年。

(三) 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四) 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

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 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

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 審查表:延續型單位(A表)、新增型單位(B表),各依其評分表審查計分。

壹拾、 本原則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修正另行

補充規定,另依長期照顧服務法、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

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及花蓮

縣衛生局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契約書等規定辦理。

附件一

花蓮縣衛生局辦理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獎助計畫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全銜 統一編號

單位地址

通訊地址

負責人 連絡電話 日: 夜:

手機:

聯絡人 連絡電話 日: 夜:

手機:

電子郵件

申請檢附文件

(一式2份)

□營運計畫書

□申請補助車輛及服務人員清冊

其他相關文件

□經地方政府合法立案之組織機構證明文件

□特約契約書(請蓋騎縫章,勿壓日期)

□照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服務提供單位申請表(新單位)

利益迴避相關資料

□申請單位聲明書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簽章欄位

單位圖記 負責人

單位主管

經辦人

OOO 年

花蓮縣衛生局

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營運計畫書

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

負責人:

承辦人:

連絡電話:

電子郵件:

中 華 民 國 O O O 年 O 月 O 日

附件二

營運計畫書內容

一、 計畫緣起

(一) 簡述計畫欲處理課題之重要與急迫性(如服務區域內長照人口基本

資料、服務需求)

(二) 推展長照交通接送服務方式

二、 單位簡介

(一) 組織架構(圖)

(二) 過去實績(包括過去相關實務紀錄與成績)

(三) 財務規劃(包括預算、成本收入;規劃適切性及可行性等)

(四) 資源整合規劃(可配合服務之相關人力資源)

三、 服務內容

(一) 服務時間

(二) 服務對象

(三) 服務區域

(四) 申請補助DA01、BD03車數(包含區域車輛放置地點、各車輛服務範

圍)

四、 服務規劃與管理

(一) 服務方式

1. 服務規定(如乘客搭車規定)

2. 預約時間、預約方式

3. 收費方式、自費收費標準

(二) 服務流程圖(包含服務時效)

(三) 車輛調度計畫

(四) 尖離峰與假日服務規劃

(五) 緊急事件處理機制(包含工作時效)

1. 車輛事故處理

2. 傳染病感染管制

3. 常見異常事件處理

(六) 服務品質管理考核與精進機制

1. 車輛維護機制

2. 服務個案紀錄與管理

3. 工作人員的訓練、管理、考核機制

4. 服務品質監督管理機制

(七) 工作人員、乘客及相關人員權利維護事項

1. 工作人員、乘客及相關人員的權益保障(包含保障員工薪資額度)

2. 工作人員、乘客及相關人員的申訴管道及流程

3. 乘客違規機制等

五、 計畫目標(包含預期效益及未來規劃)

六、 申請獎助經費概算表

經費

項目

項目 細項目 單位 單價

總價

申請

金額

自籌

金額

說明

營運

費用

車輛

費用

車輛用油 輛

車輛租金 輛

維修保養 輛

保險費 輛

車輛法定稅額

與監理站費用輛

車輛設施費 輛

停車費用 輛

小計(A)

人事費

行政人員薪資 人*月 (月薪) 含年終

行政人員勞健退 人*月

經費

項目

項目 細項目 單位 單價

總價

申請

金額

自籌

金額

說明

駕駛員薪資 人*月 (月薪) 含年終

駕駛員勞健退 人*月

教育訓練費 時*元

小計(B)

業務費

辦公室租金 月

辦公物品-文具

紙張月

辦公物品-印刷 月

辦公物品-影印

機租金及維護費月

水電費 月

郵電費 月

雜支 月

小計(C)

租金費

GPS 租金 輛

小計(D)

總計(A)+(B)+(C)+(D)

七、 企業社會責任

八、 創新、智慧化及回饋服務機制

九、 其他應備文件

附件三

OOO 單位服務車輛清冊

編號 牌照

號碼

車主

名稱 廠牌 型式 出廠

年月

相關保險期限

前次檢驗

日期

符合輪

椅載運

規定

強制責任險

乘客責任險

第三人責任險

1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日 是否

2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日 是否

3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日 是否

4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日 是否

5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日 是否

行照影本

保險影本

車輛照片:(填上牌照號碼)

前面 後面

左側面 右側面

內部 衛生福利部長照交通接送車輛專用標章

備註:含服務車輛之內外部及設備照片(彩色)、車牌號碼、車輛車款、

規格等;提供服務之車輛車齡限定為 10年內(以車輛出廠年月日期為

依據,另車身除標示單位名稱及預約電話外,另應標示花蓮縣長期照

顧交通接送專車等相關字樣及其他中央另訂之識別圖樣。

附件四

OOO 單位服務人員名冊

編號 職務名稱 姓名 身分證

字號 工作職責 駕照執照

類別 有效日期

1 行政人員 年/月/日

2 駕駛員 年/月/日

服務駕駛請檢附:有效駕駛執照影本

職業駕照證明文件

駕照正面影本 駕照反面影本

駕照正面影本 駕照反面影本

附件五

同意書

(受獎助單位)接受花蓮縣衛生局獎助購置(車號)之車輛 1 輛,

作為接送花蓮縣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用車。若特約關係終止

後,同意交由花蓮縣政府移轉其他交通接送服務特約單位專案

使用。

此致

花蓮縣衛生局

立據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六

經地方政府合法立案之組織機構證明文件:

(一) 以公益為目的設立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4. 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或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

文件影本。

5. 章程、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6. 法人另需付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 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1. 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辦理長照服務相關證明文件。

3. 評鑑相關文件。

(三)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

1. 開業執照影本。

2. 評鑑相關文件。

(四)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

小客車租賃業:

 

UBER 皇冠大車隊長照計程車專區.jpg

 

找不到桃園計程車牌 ? [轉考新北最快]考過桃園(或外縣市)的執登之後,免排隊轉考台北或新北執業登記,只考地理環境。讀書範圍(台北、新北、基隆、宜蘭、桃園)只是轉考地理,所以講習免了,法規也免考。
每週一~四報名,下週週二考試。轉考試卷有2面有很多考生沒翻到背面少寫了10題,轉考新北的要多留意一下。

不管您是考新北、或台北,劉老師介紹的車行台北、新北的牌都有,請放心的前往靠行。(公務人員說:只能靠行新北車行,實務上新北執登,雙北車行都可以靠行)

承辦資訊: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地址: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1167號 

承辦人員:陳思樺 
聯絡電話:(02)22255999 # 4522
傳真號碼:(02)82281339

應備證件: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準備文件
1、先領出桃園計程車執業登記證主證+副證。(兩張)
2、身分證正本。
3、職業駕照正本。
4、最近三個月內所攝脫帽未戴有色眼鏡正面半身2吋照片2張。
5、報名費100元。

二:程序
1、帶所有文件到新北交通大隊報名「轉考地理」。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1167號
2、轉考~考上隔天領執登。

另外台北一個月考一次,也可以問問這個月幾號考試?(雙北執登地位一樣)。

 

 

新北計程車轉考.jpg

 

 

台北市與新北市的計程車牌充足,台北市的運輸合作社牌(戶籍要在台北市)也充足。雙北(北部)地區考試時間與報考應攜帶文件
報考攜帶文件:
1、申請書(現場拿)。2、切結書(現場拿)。3、身分證正本。4、職業駕照。5、最近3個月內脫帽、未戴有色眼鏡正面半身白色背景二吋相片2張。6、300元。

測驗科目為「執業相關法令」及「執業地之地理環境」等2科,測驗成績分別計算,各科成績均達70分以上為及格。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的題庫(桃園、新竹)曾經有過大幅更新,最新版題庫交通大隊的下載點:


https://tx2.npa.gov.tw/tms_front/index.html

 

(1)113年度臺北市、基隆市、宜蘭縣汽車駕駛人執業前分區測驗日期訂於 
1月16日、1月23日、3月5日、3月19 日、4月30日、5月28日、6月25日、7月 23日、8月27日、9月24日、10月29 日、11月26日
報考地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6號)
聯絡資訊:02-23752100 方盟凱組長
考試考場:國家考場
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段72號

(2)新北市計程車駕駛人執業前分區測驗自12月4日起開始受理報名,已於其他縣市完成報名程序不得重複報名。
梯次/考試日期
1月18日、1月19日、3月14日、3月15日、4月18日、4月19日、5月9日、5月10日、6月20日、6月21日、7月18日、7月19日、8月15日、8月16日、9月19日、9月20日、10月17日、10月18日、11月14日、11月15日
報考/測驗地點: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1167號2樓禮堂

聯絡電話:(02)2225-5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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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車日前一天14:30之前會主動通知,若無通知則無人取消皆為滿趟。)https://www.crowntaxi.com.tw/wp/3624/kaohsiungtraffic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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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民眾樓層/單趟費用報價700元(依補助身份,最低0元)1-2樓。低收入戶政府全額補助,福倫爬梯機營運區:北北基桃。請先提供輔具評估報告書的核可編號,並告知適用履帶式還是撐桿式爬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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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DRTS 需求反應式運輸系統?DRTS 公車式小黃 (幸福小黃)-皇冠大車隊提供偏鄉公車路線,解決當地老弱就醫、孩童就學及平日採買的需求,結合科技革新的APP叫車機制,運輸模式的創新更開發出能提供省時、環保、友善乘客等目標的功能。

一、需求反應式運輸系統:彈性靈活的運輸服務。

需求反應式運輸系統(Demand Responsive Transit System, DRTS),為一種彈性靈活的運輸服務,配合使用者移動需求,而有不同的服務時間或路線,可結合共享、共乘方式,營運類型十分廣泛。

三、國內外DRTS產業發展趨勢及應用。
觀察各國在DRTS應用上,可歸出幾個發展趨勢,包含(一)乘客及貨物運輸整合服務、(二)族群導向服務建構、(三)移動即服務(Mobility as a Service, MaaS)整合以及(四)車隊電動化等。(資料來源:作者:沈怡如/工研院)
 

DRTS 皇冠大車隊提供偏鄉公車路線.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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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0912696533

 

不可像該隱;他是屬那惡者,殺了他的兄弟。為甚麼殺了他呢?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兄弟的行為是善的。約翰一書 3:12 CUNP-神https://bible.com/bible/46/1jn.3.12.CUNP-神

 

2024年股票衝到2萬點全台灣股民再度沸騰,還記得30幾年前股票衝到12682點時,劉伯烏當時還只是剛退伍的年輕人,當時目睹一群人每天擠爆號子(證券公司),當年在號子認識的股友(包括我)最後大都散盡家財,或者跑路、或是晚景淒涼、甚至家破人亡,這些賭徒破產、跑路、燒炭的例子這幾年從沒停過,燒炭自殺也一直在發生,相信這次也是一樣的結果。(警語:自殺不能解決問題,現在活著認罪悔改,信耶穌、努力工作,東山再起指日可待。)
你我素昧平生,我不想勸你不要賭博,你自己也知道賭跟毒都是不歸路,我只想分享最後我靠著什麼?如何死裡逃生?也許日後你破產時會想起這個禱告:

聖經裡最簡短的禱告:「主啊!救我」

我就是靠著這個禱告,決心戒除賭癮,努力工作存錢,晚景還算小康,不愁吃穿。

你也可以來恭讀聖經!勇敢信耶穌!人生不會白忙一場。Uber司機掌握人生方向盤!照聖經指示去做,學習基督徒或猶太人管理錢財的信仰,翻轉你的財務困境,改變你一生的境遇。

「富戶管轄窮人;欠債的是債主的僕人。」箴言 22:7 

「假作富足的,卻一無所有;裝作窮乏的,卻廣有財物。」箴言 13:7 

https://bible.com/bible/46/pro.13.7.CUNP-神

「殷勤籌劃的,足致豐裕;行事急躁的,都必缺乏。」箴言 21:5

「智慧人家中積蓄寶物膏油;愚昧人隨得來隨吞下。」箴言 21:20

「不勞而得之財必然消耗;勤勞積蓄的,必見加增。」箴言 13:11 

耕種自己田地的,必得飽食;追隨虛浮的,卻是無知。箴言 12:11 

「心中的苦楚,自己知道;心裏的喜樂,外人無干。」箴言 14:10 

「我喜悅你的法度,如同喜悅一切的財物。」詩篇 119:14

***「耶和華所賜的福使人富足,並不加上憂慮。」聖經 箴言 10:22 

「凡敬畏耶和華、遵行他道的人便為有福!」詩篇 128:1 

https://bible.com/bible/46/psa.128.1.CUNP-神

「行為完全、遵行耶和華律法的,這人便為有福! 遵守他的法度、一心尋求他的,這人便為有福!」詩篇 119:1-2 

「你們要讚美耶和華!敬畏耶和華,甚喜愛他命令的,這人便為有福!」詩篇 112:1 

「他的後裔在世必強盛;正直人的後代必要蒙福。」詩篇 112:2 

「他家中有貨物,有錢財;他的公義存到永遠。」詩篇 112:3 

「我只吩咐他們這一件說:『你們當聽從我的話,我就作你們的神,你們也作我的子民。你們行我所吩咐的一切道,就可以得福。』」聖經耶利米書 7:23

管理錢財是重要的責任,越盡職管理的人,上帝就會更多的錢財讓你管理。
管理錢財(不是理財)需要一點方向,劉伯烏靠「耶穌是救主」的基督教信仰反敗為勝。

人生遇到困難?聖經裡最簡短的禱告:「主啊!救我」

 

 

耶和華所賜的福使人富足,並不加上憂慮.png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石姓計程車車行負責人為了取得資金周轉,竟於2018年起,陸續將3名靠行司機的車輛,抵押給當舖及借貸公司,事後因還不起貸款,導致司機愛車遭查扣。3名司機隨即向老闆提出背信告訴。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石男觸犯背信等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均得易科罰金,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檢警調查,呂、許姓司機為了能夠順利駕駛計程車謀生,選擇靠行在石男的租賃公司,並借名登記在其公司名下。未料石男為了資金周轉,未經2人同意,竟直接將2人的愛車連同公司內抵押給當鋪,取得48萬元的貸款。https://news.ltn.com.tw/amp/news/Keelung/breakingnews/4293733

**為了避免您誤踩地雷車行,已經報考執登(營登)或考上的駕駛記得找劉伯烏推薦好車行,靠行、買車、租車找我推薦的車行,避免您踩到外面的問題車行。

通關密語:「推薦好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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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 預約入隊程序]考過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後,接下來的程

 

 

電話 : 0912696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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