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令 選擇(O)是
2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某線道路禁止車輛通行。 是
3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是
4 道路因遇突發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滯時,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讓車輛通行。 是
7 汽車駕駛人搶越行人穿越道,得逕行舉發。 是
8 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者,得逕行舉發。 是
9 汽車駕駛人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得逕行舉發。 是
10 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汽車駕駛人行為違規者,得逕行舉發。 是
15 交通違規之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是
16 交通違規之受處罰人未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是
17 汽車駕駛人未繳清其所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罰鍰前,不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各項登記。 是
18 車輛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一律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 是
19 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扣繳之。 是
20 使用偽造之牌照,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扣繳之。 是
21 未領用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是
22 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者,除罰鍰及禁止行駛外,其車輛並沒入之。 是
23 變造汽車牌照,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 是
24 塗改客車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與原核定數量不符,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是